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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BCA。
第二条 本会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等同业经济组织自愿联合成立,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会会员和本行业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依据核准的《章程》开展各项活动。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保护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走自主、自立、自律和自我管理的发展道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情况的调研等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贯彻执行本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规程;
三、引导会员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合法权益;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的关系;
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六、开展评奖评优,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开展同国内、外建筑业民间组织及业内人士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的下列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一)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安装、装饰和房地产开发的;
(二)从事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建筑科研的;
(三)从事建筑制品生产和物资材料供应的;
(四)从事建设监理、造价等业务的中介组织;
(五)本系统内的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凡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一)凡欲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二)经选举为本会秘书长以上的领导干部,监事会成员,是本会的当然会员,个人不再履行入会手续。
(三)对为首都建筑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名誉会员。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自动退会或除名的,均须向本会交回会员证书并不得向本会提出财产要求。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参予权;
五、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六、退会自由权;
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办本会委托事务或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办会原则,各级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会领导机构分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会聘请业内德高望重的老领导、专家为名誉会长或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
一、由各会员单位的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领导)代表本单位出席会议。
二、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应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报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
三、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四、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本会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三 条理事会
一、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方面代表做为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成员占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订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一、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各方面代表做为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占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二、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任命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登记证书内容的一般性变更;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反章程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
(八)建立健全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统筹安排秘书处日常工作,可视工作内容邀请名誉会长并吸收部分顾问参加。
第十六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民主选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正、副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全体监事出席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召开。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等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建筑业,在本市建筑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会长
一、本会的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任职期间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受理事会委托召开并主持会员大会;
(二)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各项决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长
一、本会秘书长为专职;
二、主要职责:
(一)主持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友好单位和人士对本会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的费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开办适宜的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符合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办法,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主动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变更内容和程序
一、本会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变更内容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