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07〕99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