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