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需要,提高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推动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职业化进程,规范职业经理人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认证工作是全国工程建设行业自律行为,为社会和工程建设业主提供工程建设企业经理人水平评价服务。
第三条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是指按全国统一的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培训大纲要求经过培训并按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考核标准考核合格的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者。可受聘承担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相应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业经理人申报条件
第四条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以下简称职业经理人)的定义。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运用所掌握的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知识、方法和手段,以及所具备的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为工程建设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是市场化的、职业化的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 职业经理人申报条件。
申报中国工程建设高、中级和初级职业经理人的人员所在企业应为取得国家认定的企业资质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申报人员应在中国境内正式注册的工程建设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或大型、特大型企业生产企业中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中国国籍的公民。
一、高级职业经理人(APM):
取得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工程经济、工程及企业管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1982年7月及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15年以上。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
(一)担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正职或副职;担任大型或特大型生产企业主管基建工作的企业副职;担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综合甲级工程勘察企业、甲级工程设计企业正职;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综合甲级工程勘察企业、甲级工程设计企业的副职3年以上;
(三)取得中级职业经理人资格满三年者。
二、中级职业经理人(IPM):
取得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工程经济、工程及企业管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1982年7月及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满10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业经理人资格。
(一)担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综合甲级工程勘察、甲级工程设计企业副职;
(二)担任专业甲级工程勘察企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专业工程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正职,或以上类别企业副职3年以上;
(三)在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中担任企业(工程)经营、管理部门正职或副职3年以上;
(四)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综合甲级工程勘察企业、甲级工程设计企业中担任企业(工程)经营、管理部门正职3年以上;
(五)取得初级职业经理人资格满三年者。
三、初级职业经理人(PPM):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职业经理人资格。
(一)取得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工程经济、工程及企业管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企业(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
(二)担任过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工程承包二级资质以上企业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
(三)在具有工程建设企业资质企业担任经营、管理部门副职以上职务者;
(四)上述条件中工程建设相关行业未及者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认证的最高领导机构为“中国工程建设经理人职业水平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中央各行业、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组成,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为主任委员单位。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在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研究、探讨和制定“职业经理人”认证工作的发展方向、指导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指导、审定职业经理人认证工作中政策性文件和工作计划;
(三)审定职业经理人认证资格。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辖设“中国工程建设经理人职业水平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指导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设中国工程建设经理人职业水平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认证工作的专业技术指导机构,由行业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人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制定职业经理人认证标准体系和考核体系;
(二)指导、制定职业经理人培训大纲,审定培训教材;
(三)指导、制定职业经理人考核办法,审定考核内容,监督培训、考核;
(四)“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中央各行业、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建立相应执行机构,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第四章 认证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认证每年一次,一般在10月份进行。培训工作时间由各行业和地方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工作按培训、考核(试)、认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以考核企业发展战略能力为主;中级职业经理人以考核执行能力为主;初级职业经理人以知识考核为主。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由“指导委员会”制定,从品德、业绩、知识、能力四个方面进行。
第十五条 对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工作,主要完成对职业经理人的知识培训。其培训大纲、教材由“指导委员会”统一制定编写。申请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人员必须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并取得由“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由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由“专家委员会”命题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由“指导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职业经理人的资格由“指导委员会”审定并统一发给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