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表彰办法  DateTime:2006-1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引导和鼓励工程建设企业追求卓越,增强在新形势下的市场竞争能力,在中国质量协会的倡导下,决定开展推荐表彰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活动。为了规范推荐和表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是授予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突出的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的一种荣誉。

  第三条    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表彰活动,是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效益型活动在新形势下的继续和发展。卓越绩效模式标准反映了当今世界现代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开展此项活动对于提升我国工程建设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条    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范围为: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的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分会)及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各地区、各行业有关协会”)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推荐表彰活动每年一次,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被推荐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的要求,按照《卓越绩效模式自我评价表》开展自我评价,经营绩效突出,呈上升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建筑工程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OHS18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四、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本地区、本行业中保持先进水平

  (1)近三年竣工工程质量全部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并一次验收合格;

  (2)近三年至少创2项省、部级(含)以上优质工程;

  (3)近三年至少有2项省、部级(含)以上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其中至少有1项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

  (4)企业三废治理、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达标,安全业绩突出;连续三年无重大用户投诉;

   

  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各地区、行业有关协会负责实施。有关协会应依据推荐条件,按分配名额,在本地区、本行业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被推荐企业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的内容,结合行业实际,按填报要求,填写《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申报表》、《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自我评价表》和《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自我评价打分表》,并附必要的证实性材料,报本地区、行业有关协会审核确认。

  第十条    各地区、行业有关协会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确定推荐企业,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对各地区、行业有关协会推荐企业的材料组织审查,并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企业提出审查意见,报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经审定批准的企业,授予当年“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对获得“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通过召开表彰大会、媒体宣传等手段,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在企业中推广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企业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模式。并可推荐参加全国质量管理奖的评审。

  第十四条    各地区、行业有关协会可对获得“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企业也可对在争创全国工程建设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获奖资格并予以媒体曝光。

  第十六条    各地区、行业协会在推荐、审核工作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给企业增加负担。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推荐资格,必要时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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