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会费缴纳实施办法
  2006-11-27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04年2月17日《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对会费缴纳制定本办法。

  一、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已列入联合会的《章程》中。因此,所有会员单位,均应向联合会缴纳会费。

  二、联合会所收会费,用于日常合法开支,以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做好为会员单位服务的工作。

  三、联合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按规定数额、采取分类定额缴纳的办法:

  1、副会长单位每年8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4、非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5、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每年500元。

  会员企业如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或免缴。

  四、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可直接到联合会缴纳,或由银行转账。

  五、收取会费由联合会开具北京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六、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一年未缴纳会费的,联合会可督促缴纳。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的,即视作自动退会。

  七、本办法经联合会第四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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