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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市环保局就销售新建居民住宅须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2007-11-29

  为落实2007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京环发[2007]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建委、市环保局于11月27日联合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单位在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时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保证购房者的相应知情权。

  检查结果表明,多数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单位按《通知》要求,在住宅买卖合同补充条款和住宅销售文件中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在售楼处提供标注有上述情况的建筑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部分备查。经查,北京市龙鼎华源公司开发建设的丹青府项目未按《通知》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市建委对其提出了整改要求,限其三天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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