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中心: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2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费时使用《一般缴款书》。 二、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实行票款分离。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