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2009)11号
清河镇危改小区项目建设方案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建设分期
该项目总建设规模为80.269万平方米,共分 5 期开发建设。
其中:一期建设范围:东至京昌高速辅路,南至6、7号楼,西至清河镇路,北至清河北路;
二期建设范围:东至11号楼、清河镇路,南至北京社会福利医院,西至儿童福利院、清河中街,北至清河北路;
三期建设范围:东至京昌高速辅路,南至清河北侧路,西至清河镇路,北至4、5号楼;
四期建设范围:东至清河镇路,南至16、17、18号楼,西至儿童福利医院,北至清河镇南路;
五期建设范围:东至清河镇路,南至清河北侧路,西至儿童福利医院,北至14、15号楼。
二、建设内容(最终以规划批准为准)
一期建筑面积 306157.85 平方米(已竣工124636.22平米)
建设内容:住宅楼 1号(已竣工)、2号(已竣工)、3号(已竣工)、4号、5号及公建甲1#楼;
公共服务设施 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其它商业服务、文化广场、文化活动站(会所)、自行车存车处、地下车库;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厕、开闭站、有线电视机房、配电室、燃气调压箱、锅炉房、垃圾分类投放站;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清河镇路;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京昌高速辅路;
本期区域内绿化 18726.8平方米;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无 。
计划建设时间: 2006年12月 至2012年12月 。
二期建筑面积 173716.28 平方米
建设内容:住宅楼8号、9号、12号、13号;
公共服务设施小学、幼儿园、菜市场、综合超市、其它商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卫生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用房、自行车存车处、地下车库;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邮政所、有线电视机房、配电室、垃圾分类投放站;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清河镇南路、清河中街;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清河北路;
本期区域内绿化 7348平方米;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无 。
计划建设时间: 2009年12月 至 2013年6月 。
三期建筑面积 86872.23 平方米
建设内容:住宅楼 6号、7号楼 ;
公共服务设施 自行车存车处;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有线电视机房、配电室、垃圾分类投放站 ;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清河北侧路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无 ;
本期区域内绿化 7722平方米;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滨河绿化带13971.5平方米。
计划建设时间: 2010年6月 至 2013年12月 。
四期建筑面积 119386.58 平方米
建设内容:住宅楼 10号、11号、14号、15号楼;
公共服务设施 文化活动站、文化广场、其它商业服务、自行车存车处、地下车库;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密闭式清洁站、公厕、有线电视机房、配电室、燃气调压箱、垃圾分类投放站;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无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无 ;
本期区域内绿化 7062.43平方米;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无 。
计划建设时间: 2011年6月 至 2015年6月 。
五期建筑面积 116557.05 平方米
建设内容:住宅楼 16号、17号、18号楼;
公共服务设施 自行车存车处;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有线电视机房、配电室、垃圾分类投放站;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无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无 ;
本期区域内绿化 6501平方米;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滨河绿化带13971.5平方米。
计划建设时间: 2011年12月 至 2015年12月 。
三、拆迁进度
每期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区域内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建设程序
1、一期项目:
1、2、3#住宅楼应与 文化广场、其它商业服务、自行车存车
处、地下车库 公共服务设施;开闭站、公厕、有线电视机房、配电室、垃圾分类投放站、燃气调压箱、锅炉房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清河镇路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竣工验收;
4#住宅楼应与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会所)、其它商业服务、自行车存车处、地下车库公共服务设施;有线电视机房、配电室、垃圾分类投放站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无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竣工验收;
5#住宅楼应与自行车存车处公共服务设施;燃气调压箱、配电室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无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5#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一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与二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
其中:临时隔离措施采用 施工围挡 。
如一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2、二期项目:
8#住宅楼应与 综合超市、菜场、其它商业服务、自行车存车处、地下车库公共服务设施;垃圾分类投放站、有线电视机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无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竣工验收;
9#住宅楼应与 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用房、其它商业服务、自行车存车处、地下车库公共服务设施;配电室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清河镇南路、清河中街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竣工验收;
12、13#住宅楼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它商业服务、自行车存车处公共服务设施;邮政所、有线电视机房、配电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无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9#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二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与三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
其中:临时隔离措施采用 施工围挡 。
如二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3、三期项目:
6、7#住宅楼应与自行车存车处公共服务设施;有线电视机房、垃圾分类投放站、配电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清河北侧路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7#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三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与四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
其中:临时隔离措施采用 施工围挡 。
如三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4、四期项目:
10、11#住宅楼应与其它商业服务、自行车存车处、地下车库公共服务设施、燃气调压箱、垃圾分类投放站、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无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竣工验收;
14、15#住宅楼应与其它商业服务、文化活动站、室外文体活动场、自行车存车处、地下车库公共服务设施;配电室、有线电视机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无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15#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四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无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与五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
其中:临时隔离措施采用 施工围挡 。
如四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5、五期项目:
16、17、18#住宅楼应与自行车存车处公共服务设施;配电室、垃圾分类投放站、有限电视机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无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18#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五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
如五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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