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2009)9号
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3号地华贸城项目建设方案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建设分期
该项目总建设规模为 785739平方米,共分 五 期开发建设。
其中:一期建设范围:东至清苑路,南至清河营中街,西至清河营西路,北至与三期分界线;
二期建设范围:东至清苑路,南至清河营南街,西至与三期分界线,北至清河营中街;
三期建设范围:东至与二期分界线,南至清河营南街,西至清河营西路,北至清河营中街;
四期建设范围:东至清苑路,南至与一期分界线,西至清河营西路及与五期分界线,北至水岸南街;
五期建设范围:东至清河营西路及与一期分界线,南至清河营南街,西至水岸中街,北至水岸南街。
二、建设内容
一期建筑面积109596 平方米
建设内容:住宅楼 5#、6#楼;商业楼8#、9#、10#楼、廉租房29#楼;
公共服务设施室内文体活动中心(部分)、商业服务(部分)、社区居民委员会(过渡用房)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开闭所(部分)、配电室(部分)、燃气调压箱(部分)、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部分)、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 ;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组团内楼间环状道路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 ;
本期区域内绿化 9495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 。计划建设时间: 2009年4月 至 2011年12月 。
二期建筑面积 91328 平方米。
建设内容:住宅楼 11#、12#楼;商业楼17#、18#、20#楼;
公共服务设施 商业服务(部分)、菜市场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电室(部分)、燃气调压箱(部分)、公厕(部分)、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部分)、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组团内楼间环状道路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 ;
本期区域内绿化 10417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 。
计划建设时间: 2010年4月 至 2012年12月 。
三期建筑面积 97856 平方米。
建设内容:住宅楼 13#、14#楼;商业楼15#、16#、19#、21#楼;
公共服务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托老所、物业管理用房(部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邮政所、配电室(部分)、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部分)、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组团内楼间环状道路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 ;
本期区域内绿化 10860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 。
计划建设时间: 2011年4月 至 2013年12月 。
四期建筑面积 141425 平方米。
建设内容:住宅楼 1#、2#、3#、4#楼;商业楼7#楼;
公共服务设施 商业服务(部分)、物业管理用房(部分)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电室(部分)、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部分)、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 ;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组团内楼间环状道路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 ;
本期区域内绿化 16132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 。
计划建设时间: 2012年4月 至 2014年12月 。
五期建筑面积 345534 平方米。
建设内容:住宅楼 22#、23#、24#、25#、26#、27#、28#楼、D1#~D16#楼;商业楼30#、31#、32#、33#楼;
公共服务设施室内文体活动中心(部分)、室外文体活动场、物业管理用房(部分)、老年活动场所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开闭所(部分)、配电室(部分)、燃气调压箱(部分)、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部分)、密闭式清洁站、公厕(部分)、垃圾分类投放站、污水再生利用装置、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 ;
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 组团内楼间环状道路 ;
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 / ;
本期区域内绿化 42030平方米 ;
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 / 。
计划建设时间: 2012年10月 至 2015年12月 。
三、拆迁进度
场地目前已完成三通一平,无拆迁工作。
四、建设程序
1、一期项目:
住宅楼5#、6#;商业楼8#、9#、10#楼、廉租房29#楼 应与室内文体活动中心(部分)、商业服务(部分)、过渡居委会公共服务设施、开闭所(部分)、配电室(部分)、燃气调压箱(部分)、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部分)、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 5# 号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一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与二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
其中:临时隔离措施采用 施工围墙 。
如一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
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2、二期项目:
住宅楼 11#、12#楼;商业楼17#、18#、20#楼 应与商业服务(部分)、菜市场公共服务设施、配电室(部分)、燃气调压箱(部分)、公厕(部分)、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部分)、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 11# 号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一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与二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
其中:临时隔离措施采用 施工围墙 。
如一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
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3、三期项目:
住宅楼 13#、14#楼;商业楼15#、16#、19#、21#楼 应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托老所、物业管理用房(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邮政所、配电室(部分)、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部分)、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 13# 号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一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与二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
其中:临时隔离措施采用 施工围墙 。
如一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
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4、四期项目:
住宅楼 1#、2#、3#、4#楼;商业楼7#楼 应与商业服务(部分)、物业管理用房(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配电室(部分)、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部分)、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 1# 号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一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与二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
其中:临时隔离措施采用 施工围墙 。
如一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
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5、五期项目:
住宅楼 22#、23#、24#、25#、26#、27#、28#楼、D1#~D16#楼;商业楼30#、31#、32#、33#楼 应与室内文体活动中心(部分)、室外文体活动场、物业管理用房(部分)、老年活动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开闭所(部分)、配电室(部分)、燃气调压箱(部分)、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部分)、密闭式清洁站、公厕(部分)、垃圾分类投放站、污水再生利用装置、出租汽车站、存自行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最后一栋 33# 号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一期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与二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
其中:临时隔离措施采用 施工围墙 。
如一期项目在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负责完成本期区域内的全部绿化;如非绿化季节完成,应
有防尘措施,措施为 密目网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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