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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北京市房屋普查预算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9-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房屋普查预算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北京市房屋普查(下简称普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 普查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申报,分级承担的原则。普查预算经费由市、区两级普查办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职责分别向市财政局和所属区县财政局申请普查经费。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财政局根据普查预算申报材料,依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一次性或分阶段拨付普查经费。

  (二)申报规范化原则。市、区两级普查办在申报经费预算时,申报材料及内容尽可能的依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定额编制申报,以便于财政部门评审。

  (三)申报科学、排序合理的原则。市、区两级普查办在申报经费预算时,需对工作方法、技术路线进行科学论证,并根据工作进度合理的排序,以便于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四条 普查预算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照预算批复执行的原则。市、区两级普查办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后,原则上严格遵照批复的金额、用途执行预算。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时,普查办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在取得财政部门确认后,方可改变项目支出。

  (二)追踪问效的原则。普查办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对财政批复经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普查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五条 市级普查预算执行实施项目负责人制,即普查预算执行情况由该项目项目负责人总体负责,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分工对该部门职责内涉及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并对项目负责人负责。各区县普查办负责人对区县财政拨付的普查预算资金负责。

  第六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项目支出:

  1、会议费项目支出遵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印刷费项目支出遵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项目支出遵照《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七条 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项目支出,以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为支出依据,并遵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遵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 因普查需要购置的各项固定资产,应以《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据,严格遵照建委内部规章制度管理。

  第九条 预算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组织实施由区县普查办完成的部分,市普查办本着“完成多少任务,划拨多少经费”的原则分阶段支付。具体程序如下:

  1、区县普查办申请;

  2、市级普查办审查并核实;

  3、市级普查办审批;

  4、市级普查办划拨资金。

第四章 普查监督检查与考评

  第十条 市、区普查办以及各相关单位要对普查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区普查办及相关各部门对完成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普查完成情况报市普查办。市普查办根据工作完成情况以及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对各部门进行考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普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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