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科教[2007]1233号)、《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概念:具有北京市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初审,市住建委复审、决定
受理方式:网上提交,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变更注册(审批)
1、《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5、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以及申请人与更名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受理要点: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表所填信息比对相关证件原件,确保与其一致。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确保完整清晰。
子项二: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审批)
1、《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3、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受理要点: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申请表所填信息比对相关证件原件,确保与其一致。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确保完整清晰。
子项三: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审批)
1、《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受理要点: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表所填信息比对相关证件原件,确保与其一致。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确保完整清晰。
子项四: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销注册(审批)
1、《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受理要点: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表所填信息比对相关证件原件,确保与其一致。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确保完整清晰。
以上材料中所需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中的各项内容,均用A4纸进行打印、复印。
※注:本程序性规定中,所有诺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从受理次日起计算;即办事项应在当时或当日内办结。
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进行在线申报,进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相关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连同其它相关资料一并到窗口办理。
(二)区、县建委初审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科教[2007]1233号)、《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等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时限:即时
(三)市住建委复审
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关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科教[2007]1233号)、《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等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涉及水利水电、公路专业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即时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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