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07]1226号 签发人:张万恒
市建委:
你委《关于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变更执收单位的函》(京建经[2007]618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原由你委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费、证章费改由市建设教育协会收取;原由你委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费、证章费改由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收取。
二、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费每人50元,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委原《关于造价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