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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3-05  浏览次数: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北京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公正,根据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北京市建委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在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许可工作中设有专家审查环节的,其专家资格的评选、专家评审以及对专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建委按照建设行业企业类别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数据库,并负责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条件与选聘程序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纪律性强,个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状况能适应评审工作的需要;

(二) 在建设行业从事企业综合管理或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从事相关专业资质管理工作2年以上;

(三)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

(四) 熟悉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在本专业领域有杰出贡献的专家,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两年。选聘工作在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选聘程序包括报名、审查、公示和公告四个步骤。

第六条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评选:

(一) 评审专家的人选由市有关专业部门(水利、通信、交通、消防和电力)、区县建委、中央驻京大型国有建筑集团、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和各建筑行业协会(学会)书面推荐报名;个人自荐担任评审专家的,直接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名;对于在建筑行业企业管理领域中有杰出贡献的专家,可由市建委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推荐报名。

(二) 市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和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三) 市建委将审查合格的专家人选名单及其专业、资历在北京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内专家人选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市建委负责核实。

(四) 公示期满资格未受到质疑举报的,及经市建委有关部门核实后举报不实的专家人选,由市建委发布公告予以确认,并颁发专家证书,在评审专家库中建立档案。

第七条 市建委对已取得专家资格的人员,组织专项业务培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在企业资质评审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市建委从数据库中分专业以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并同时通知专家本人,被抽取的专家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应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保证在评审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第十条 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一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 评审专家来自被评审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或所属集团(总公司)的;

(二) 评审专家或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持有股份、出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专家确认参加评审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向市建委提出;

(二) 在评审工作期间,服从市建委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自觉接受监督;

(三) 对企业申请的具体指标和事项独立作出定量或定性的评定结论。每天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相关的各类资料全部移交给市建委。

(四)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 不得接受被评审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廉洁自律,不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六) 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发现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市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支付劳务费。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的任期终止:

(一) 身体患病,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

(二) 因工作关系调动,离开建筑行业的;

(三) 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告诫:

(一) 评审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评审工作,或擅自离开岗位的;

(二) 评审工作期间,不按评审规定移交资料,或接待与评审无关的人员,或与被评审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直接解除对评审专家聘任:

(一)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故意隐瞒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 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经举报查实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解除评审专家聘任的,市建委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市建委监察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评审专家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报名表(一)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学 历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职 称

从事专业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证件类别:

身 份 证

(其它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报名方式

□相关单位推荐 □个人自荐 □市建委推荐

申请评审

企业类型

□建筑业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申请专业

类 型

□房屋工程专业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专业

□水利和港口工程专业 □工矿工程专业 □市政管道工程专业

□通信工程专业 □建筑安装工程专业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

□电力工程专业 □消防工程专业 □门窗及钢结构工程专业

□建筑装饰工程专业 □其他建筑工程专业

推荐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市建委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公告情况

档案编号: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报名表(二)

与评审相关的工作或学习简历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与评审相关的工作成就或获奖情况

时间

工作成就或获奖情况

认证或颁发机构

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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