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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3)
  2006-08-1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确认(共2项)

 

一、房屋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取得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生效后9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房屋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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