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许可管理事项 > 市实施的管理事项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15  浏览次数: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
事项依据:
《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京建质〔2009〕287号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范围资质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6、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京建质〔2009〕287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页面纠错】 】【打印】【关闭
站点推荐 站点推荐
热点排行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