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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次数: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事项依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办理时限: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7个工作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子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办理初始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5、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办理变更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4、变更后的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办理注销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明。

申请办理遗失补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证登记表》;

2、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中一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申请办理破损换证应提交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换证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始备案标准: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四名以上(含)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一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4、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7〕301号)的规定。

其他备案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通知书》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办理初始备案应提交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5、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身份证件。

申请办理变更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4、变更后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身份证件。

申请办理注销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明。

申请办理遗失补证的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补证登记表》;

2、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中一家刊登声明遗失的报纸原件。

申请办理破损换证的提交:

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换证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始备案标准: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两名以上(含)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7〕301号)的规定。

其他备案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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