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乙、丙、丁级资质)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许可时限: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北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有规定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具体考核指标参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4号)。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北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北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