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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2-27  浏览次数: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事项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7、派驻分支机构的造价工程师身份证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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