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及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程序,现补充如下: 1、住房公积金建立人数在200人(含)以下的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由北京市房改办授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市房改办房改资金处备案。 2、住房公积金建立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仍按《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规定办理。 3、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无工会的,需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经2/3以上职工同意缓缴后,提供会议纪要作为职代会决议。此会议纪要需由公司法人签字盖章,并由20%以上的职工代表签字认可。 4、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若未作审计的,需写出书面理由,并加盖公司章及财务章。 5、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交申请后,确有困难的,在审批过程中,可由其所在归集部门暂按提交的申请执行,待批复正式下达后,再按批复予以调整、实施。 6、遇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由原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分立、撤销及解散、破产的法律文本到所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2001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