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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03-10  浏览次数: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缓交等有关手续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单位应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归集部门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提出缓缴或降低比例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办理降低比例或缓缴的,须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的相应材料与首次办理时相同。
  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材料为:
  (1)单位(含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及文件;
  (2)企业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告;
  (3)上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4)连续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5)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各归集部门负责审核手续是否完备,向市中心提出处理意见(附单位材料)。
  市中心依照下一级归集部门意见进行审核,报市房委会审批。
  三、市住房委员会或委托部门在接到单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四、遇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到所在归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同时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备案。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内,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完善。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200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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