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住保[2010]16号
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文件精神,结合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和廉政风险防范及效能监察的工作要求,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及后期管理工作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打击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中存在的虚报、瞒报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行为,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已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入住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核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申请人及申请家庭:已经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未参加摇号配租配售的轮侯家庭;或已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合同、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尚未入住的家庭;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已经入住廉租实物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查。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为2007年11月12日以后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
(二)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出具证明的单位或个人。
(三)各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核查内容
(一)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是否存在瞒报、虚报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
(二)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其所在单位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工作;
三、核查方式
(一)信息核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通过住房保障审核系统与全市房产、民政、公安、社保、地税、公积金等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全面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资产和收入情况。
(二)接受群众举报:社会公众可对申请家庭以及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举报,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通信地址(见附件)。
对举报事项属实的实名举报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给予举报者一定物质奖励。
四、核查安排
专项核查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分层次、分阶段进行。以市级初核、区县复核、全程督察等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及初核阶段(5月底前)。组织召开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住房保障部门专项核查工作动员会,对开展全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专项核查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房产、民政、公安、社保、地税、公积金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初核,以及群众举报线索确定重点核查对象。
(二)复核及处理阶段(6月初至9月底)。各区(县)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针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比对结果进行重点核查,根据复核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处理决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技术、信息和政策支持,并对专项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对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区(县)在组织复核中,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等人员参加。对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暂缓为其办理入住手续。
(三)全程督察。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核查组,对区(县)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核查,专项核查组由市住房保障、纪检监察、民政、公安、社保、地税、公积金等部门工作人员抽调组成。专项核查采取听取汇报、重点家庭抽查、社会各界座谈、审核系统数据查询等方式,督促区县核查落实情况。
五、核查处理
对专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分类处理。
(一)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状况的,经复查属实,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已配租的廉租家庭,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对于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合同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开发企业发放通知,按合同约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并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对于已经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已购住房。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对为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为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其他股份合作、有限责任、私营、外商投资等企业和责任人,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建立核查长效机制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房产、民政、公安、金融、社保、地税、公积金等部门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建立跨部门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信息共享服务系统,在资格审核办理机构提供专项查询计算机终端,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提供基础数据查询,增强资格审核工作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本区(县)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增加申请家庭资格审核手段。
(二)建立定期复核机制。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会同区(县)有关部门,组织街道(乡镇)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摇号配售前,对轮候期限已满一年,拟参加摇号家庭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在家庭办理廉租实物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对入住家庭基本情况再进行复核。
(三)建立立体监督机制。一是通过首都之窗网站等多渠道进一步加大申请家庭信息公示力度、增加信息公示内容、延长公示时间;二是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社会开通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公众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政风行风监督员对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完善政策体系
一是进一步细化住房保障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或修改相关文件,丰富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及后期动态管理规定,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二是加大违法违规家庭处罚力度,严格执法,保证社会收入再分配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
各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通信地址 |
|
|
|
区县 |
举报电话 |
举报邮箱 |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东城区 |
84048428 |
dczbb@126.com |
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75号(100007) |
|
|
西城区 |
66177392 |
xczbb@163.com |
西城区赵登禹路375号(100034) |
|
|
崇文区 |
67148166 |
cwqzbb@163.com |
崇文区东花市大街2号(100062) |
|
|
宣武区 |
83976784 |
xwqzbb@sina.com |
宣武区鸭子桥路29号108室(100055) |
|
|
朝阳区 |
64186113 |
cyzbzx@sina.com |
朝阳区北三里屯南56号(100027) |
|
|
海淀区 |
62551215 |
hdzfbzzx@126.com |
海淀区双榆树北里甲22号海淀区房管局办事大厅3楼(100086) |
|
|
丰台区 |
63813373 |
ftqzbzg@sina.com |
丰台区大景东里甲2号丰台房管局住保科207室(100071) |
|
|
石景山区 |
68867522 |
zfbzbgs@sohu.com |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号方地大厦B座3016室(100043) |
|
|
门头沟区 |
69838422 |
mtgzbb@126.com |
门头沟区月季园路1-5号(102300) |
|
|
房山区 |
89367306 |
fsjw_123@163.com |
房山区良乡西潞大厦3层住保办(102488) |
|
|
通州区 |
80880620 |
tzjwzbb@163.com |
通州区车站路49号(101100) |
|
|
顺义区 |
69439145 |
shunyizhubaoban@163.com |
顺义区光明北街7号(101300) |
|
|
昌平区 |
69712541 |
cpzbb604@126.com |
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102200) |
|
|
大兴区 |
69261156 |
dxzbb@sina.com |
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102600) |
|
|
怀柔区 |
69659234 |
hrjwzbb@sohu.com |
怀柔区青春路48号(101400) |
|
|
平谷区 |
69984634 |
69984634@163.com |
平谷区府前大街31号院(101200) |
|
|
密云县 |
69042876 |
myfgb2007@163.com |
密云县水源路339号(101500) |
|
|
延庆县 |
69176250 |
yqxzfbzbgs@163.com |
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1213室(1021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