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委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电话接通率,为广大群众提供满意的电话咨询、投诉服务,以人为本,树立市建委便民、为民、亲民的政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话回拨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通话记录,对拨打电话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未接通的群众来电,电话工作人员主动回拨电话,受理群众来电事项。
二、电话回拨由专人负责,每天分三次统一回拨电话即:上午10点,下午2点,下午4点。
三、回拨人员应严格按照群众来电办理流程对受理的群众咨询、举报和投诉等信息进行记录处理。
四、电话回拨中遇到如下情况可做无效电话处理:
(一)连续拨打三次无人接听;
(二)对方电话为总机,无法找到当事人;
(三)由于拨打人的原因,对方电话无法正确显示或拨通电话无法找到当事人;
(四)其他特殊原因。
五、本制度自2006年7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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