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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6-10-11  浏览次数:
颁布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10-31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申报建设项目,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凡经批准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项目,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勘察招标;

  (三)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应进行设计招标;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建设规模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三条 建设单位(有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到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进行招标备案登记。

  第四条 符合北京市政府第89号令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在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根据建设部第82号令第七条,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要组建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工作班子。

  第七条 招标人进行招标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并进行保密编号;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从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专家名册中或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五)在确定中标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简要报告,交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领取经备案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委(综合处)申报建设方案时,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同时提交经备案后的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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