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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年检、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2-03-27)
来源:  发布时间:2006-10-11  浏览次数:

各监理企业:

        三月十一日会议后,各企业按《部令102号》、《建市 [2001] 229号》及《建办市 [2002] 5号》等文件进行年检、就位和换证工作,部分企业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将一些共性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关于资质标准

1、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取得国家级执业资格证书,且已在本单位进行注册,方可承认为本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年检后不晋级不增项的企业,不按102号令考核监理工程师的数量。

2、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建办市 [2002] 5号文中“一、关于资质标准问题”的2、3条执行。涉及到有共性专业的可视为本专业,如桥隧专业,涉及到水利、铁道、交通、电力、市政公用工程类,可计算为本专业监理工程师,但1人最多可计算为三个专业。核验本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效证明应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承揽工程由北京市建委科教处出具,在外埠承揽工程由当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出具证明前,市建委凭以下资料办理:监理工程师取得岗位证书日期、所学专业和毕业时间、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工程地点、监理时间、业主评价、本企业负责人签字及监理公司和业主盖章。

3、注册资金的考核: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工商注册为准。

4、代表工程业绩的考核:以合同为依据,一个合同只可计算为一项业绩,竣工工程以质量核验单为准,凡申报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均可纳入本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来考核。

二、 提交资料

(一) 年检资料的提供

1、年检资料依据市建委《京建管 [2002] 127号》通知中“资质年检应上报资料”要求提供。甲级企业还应在建设部信息网登录,提供与书面材料相同的网上资料,同时还要向建管处资质管理网站提供网上资料。

提供原件资料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在网上进行扫描。

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资料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身份证、监理业务手册。提供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且清楚、清洁,难以辨认的不予受理。

2、上报资料装订顺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监理业务手册、本企业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身份证。

(二) 晋级、就位企业资料的提供

1、晋级、就位资料依据市建委《京建管 [2002] 127号》通知中“申请定、升级企业上报资料”的要求提供,并在建管处资质管理网站登录,晋升甲级企业还应在建设部信息网登录,提供与书面材料相同的网上资料。

提供原件资料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在网上进行扫描。

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资料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身份证、申请两个及以上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学历或职称证书、监理业务手册、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总结。

提供其他资料: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申请两个及以上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有效证明(由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晋级报告。

2、晋级企业和按102号令就位企业资料装订顺序:(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道、民航每申请一个专业增填二份申请表);

(2)申请晋级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和其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本企业监理人员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国家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身份证和申请两个及以上专业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有效证明;

(4)监理业务手册、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总结。

三、 有关规定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晋级:

(1)2000年、2002年两年年检不合格

(2)部令102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

2、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其国家级监理工程岗位证书(原件)同时具备,方可按岗位证书的工作单位计算为其单位的国家级监理工程师;

已办理了今年监理工程师注册手续,但未取得岗位证书人员,应出具本人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原件及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

3、连续2年没有开展监理业务活动的,收回资质等级证书;

4、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应降低一个资质等级,不能再降的应予撤消资质等级证书;

5、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并定为暂定级;

6、2002年年检有效期:自年检开始到2003年6月30日; 7、年检后原北京市建委颁发的《监理企业许可证》停止使用;

8、年检后换发资质等级证书,换发时,市建委将原证书收回;

9、99年6月30日前新办企业应按企业实际达到标准就位。99年6月30日后新办企业就位最高等级为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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