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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力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9-27  浏览次数:

  京建施〔2007〕322号

各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彻底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因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对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做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暂扣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3个月到6个月。

  1、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

  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4、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未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

  5、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未根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的;

  6、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的;

  7、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和未进行位移和沉降监测记录的;

  8、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9、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进行检测、验收、投入使用的;

  10、委托没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

  11、脚手架或模板支撑体系未按规范规定搭设的;

  12、高大或特殊架子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13、高层建筑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首层四周未按要求支设安全网的;

  14、独立的配电系统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或没有实行三级配电、两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的;

  15、交流电焊机未安装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的;

  16、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起重机械未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

  1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8、拆除工程未编制拆除方案或未到区县建委备案的;

  19、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现场因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四级以下事故的,暂扣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6个月至1年,同时暂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3个月。

  三、施工现场因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吊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同时暂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1年。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吊销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同时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停止该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委派新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必须委派新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并且到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变更手续,否则不予复工。

  六、一级项目经理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上述处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建设部做出。

  七、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停工时限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发生一般事故(四级以下)的,停工3天整改;

  (二)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发生第二起四级重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对发生事故的建设工程停工15天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在京的所有工程停工3天整改。

  八、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者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筑企业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故工地和事故多发企业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频次和力度。同时应对发生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听取企业在事故发生或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命令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并帮助企业分析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建委2006年7月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6]663号)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ОО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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