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05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底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撤销施工资质证书。本条规定不包括新成立施工企业。 详情请见《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5]1128号)。
20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