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施〔2008〕15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企业、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隐患治理年”的有关要求,防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迎接第29届奥运会的召开,市建委决定在本市开展施工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点
本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点是奥运场馆周边工程的在用起重机械;重点地区、繁华地段、主要道路沿线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在历年起重机械专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设备合格率较低的企业;近几年在我市发生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企业。
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行为检查
1、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安装方案、群塔作业方案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情况;
2、起重机械的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协议书及安装企业资质;
3、整机安装验收检测或定期检测,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情况等;
4、安装人员、操作人员、信号指挥人员的操作证;
5、起重机械的安装调试、验收资料及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
6、起重机械的“登记编号”和“使用登记”备案的情况;
7、产权单位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
8、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共同对机组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9、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中起重机械部分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10、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中起重机械部分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11、今年2月1日以后新安装施工升降机的验收检验情况;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使用期达到1年以后的标定情况,以及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情况;物料提升机的定期检验情况;物料提升机的安装验收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情况等;
1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自查情况,以及隐患排除情况。
(二)实体检查
根据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基础(如路基、轨道等)部分、安全装置部分、电气部分、钢结构部分、附着部分等完好状况进行检验。
产权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防坠安全器的检查和保养,尤其是防坠安全器与结构各连接部分(如靠背轮等)的检查,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对于物料提升机,还应加强对停层装置、与结构附着情况的检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本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从三月份开始实施,计划用时四个月。
(二)各集团、总公司和各租赁企业、各施工单位要结合“隐患治理年”的有关要求,对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照近年来典型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案例,对照历次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隐患,从3月24日起对全部在用起重机械的管理情况和设备完好状态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深入开展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做到“五个到位”,即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到位、内部监督机制到位、企业内部对违规处罚到位。各集团、总公司要将自查情况于4月10日前报市建委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
(三)各区(县)建委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现行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和网格管理机制,从3月31日起开始对辖区内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自查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行为检查”中的3、6、9、10、11项。根据检查结果并结合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写出本区(县)起重机械实体抽检计划,在4月10日前上报市建委监督总站。(抽检计划应包括检测数量、工程名称、时间等,申请检测的设备数量不超过辖区在用设备总量的10%)。
(四)市建委监督总站将依据各区(县)建委上报的抽检计划,与区县建委商议确定各区县现场抽检设备的数量、抽检工程及抽检时间。
(五)从4月11日开始,由市建委监督总站会同各区(县)建委监督机构,邀请专业检测机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抽检。由市、区(县)建委负责起重机械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行为检查”中的3、6、9、10、11项,实体部分由专业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四、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市建委《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7]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7]1332号)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本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障奥运会的顺利召开。
(二)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影响到设备的安全使用必须停止使用,绝不允许设备带病运行。
(三)市、区(县)建委对检查出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同时按照《北京市建筑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单位、人员予以计分处理。达不到安全运行条件的设备一律拆除。
市、区(县)建委定期发布起重机械典型事故案例、专项检查情况以及安全警示信息等安全生产信息。
(四)各企业必须全面落实有关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加强对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设置专人具体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专业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安全生产。
(五)各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起重机械的监理,促进各租赁企业、施工企业对起重机械的管理。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高延炯
联系电话:63811017 、63806093(传真)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