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王超持有的证号为:京房权证朝私06字第215516号房屋所有权证,已于2008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因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决定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请持证人见此公告后向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交回被注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3月5日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
京建法权注〔2008〕4号
王超:
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362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王军与王超于2006年11月22日签订的关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45号世纪嘉园3号楼18F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1706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委决定注销你所领取的京房权证朝私06字第215516号《房屋所有权证》。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回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逾期不交回的,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决定书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抄送: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王军、张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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