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孙硕持有的证号为:京房权证朝私04字第94555号房屋所有权证,已于2006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因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决定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请持证人见此公告后向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交回被注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3月5日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
京建法权注字【2006】第17号
孙硕:
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5)朝民初字第239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怀志与被告孙硕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一区11号楼6门102号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委决定注销你依据以上无效合同领取的京房权证朝私04字第94555号《房屋所有权证》。
请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回朝阳区建设委员会。逾期不交回的,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决定书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抄送:北京市朝阳区建委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