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刘淑珍持有的证号为:京房权证朝私成本字第333928号房屋所有权证,已于2007年6月8日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因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决定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请持证人见此公告后向朝阳区建设委员会交回被注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7年6月28日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
京建法权注〔2007〕43号
刘淑珍:
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61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淑珍与被告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的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年朝民初字第6178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委决定注销你所领取的京房权证朝私成本字第333928号《房屋所有权证》。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交回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逾期不交回的,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本决定书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抄送: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梅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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