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住房保障 > 综合
关于东城区申请家庭名下汽车为单位所有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的回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6-03  浏览次数:

京住租字[2010]50号

关于东城区申请家庭名下汽车为单位所有

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的回复

东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家庭名下汽车为单位所有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的请示》(东建住[2010]37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依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更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申请人名下汽车只有登记后方可判定汽车所有权的归属。申请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判定汽车所有权归属的依据。

此复。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住房保障 资格 意见

抄送: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0年5月13日发

   【页面纠错】 】【打印】【关闭
站点推荐 站点推荐
热点排行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