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住租字[2010]50号
关于东城区申请家庭名下汽车为单位所有
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的回复
东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家庭名下汽车为单位所有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的请示》(东建住[2010]37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依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更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申请人名下汽车只有登记后方可判定汽车所有权的归属。申请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判定汽车所有权归属的依据。
此复。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住房保障 资格 意见
抄送: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0年5月13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