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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2008年奥运会前旧城内历史风貌保护区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危办字〔2007〕59号)
  2008-06-05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城四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2008年奥运会前,我市将对旧城内历史风貌保护区一批重点院落、街巷进行保护、整治,坚持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与保护古都风貌并重,这是今后旧城保护工作的主要方向,也是对小规模渐进式保护更新方式的积极实践。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按时顺利完成,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修缮、改善、疏散”总体要求,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将“解危先行、修缮为主、完善市政、适当疏散”作为本次改造的指导原则,集中力量对旧城内一批重点院落、街巷进行整治改造:一是现存五类危险房屋基本改造完毕;二是对文保区内重要街巷、重点四合院落、重点景区周边进行修缮、整治,保护历史遗存,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三是结合重点区域改造,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四是适当疏散旧城人口,优先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问题。

        二、具体部署

        (一)改造计划

        按照各区最终上报计划,本次改造共涉及44条胡同, 1474个院落,16栋危楼,涉及房屋间数16566.5间,建筑面积24.13万平方米,居民(租赁户)9635户。详见下表:

 

胡同条数

院落个数

楼房栋数

房屋间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居民户数(租赁户)

东城

10

223

 

2761

38182.7

1563

西城

12

411

 

5373

74528.1

2972

崇文

14

533

15

5796.5

84660.5

3136

宣武

8

307

1

2636

43904.34

1964

合计

44

1474

16

16566.5

241275.64

9635

         (二)完成时间。

        各区应在2008年6月30前完成上报计划,并达到相关验收标准。

        (三)工作机制

        一是市政府统一领导本次旧城整治改造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落实修缮标准、资金安排、房源调配及疏散政策等,建立相关验收机制。

        二是四城区政府为本次旧城整治改造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房屋修缮、市政改造、资金拨付、公开招标与政府采购、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资料留存、居民疏散等实施方案和程序,并组织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整治改造工作任务。

        (四)资金安排

        1.市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支持房屋修缮、市政改造;人口疏散由各区结合住房保障政策和征购补偿政策组织实施,市政府主要支持保障房、两限房和定向安置房。

        2.市财政安排10亿元启动资金,每区2.5亿元,主要用于房屋修缮及外迁补助。由市发改委根据各区街巷市政改造规划与计划,安排市政改造补助资金。各区政府应根据本次整治工作计划,在本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3.市政府资金拨付标准与验收要求。

        一是房屋修缮资金,由区政府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并结合实际组织修缮和验收,市政府补助资金根据验收结果据实结算。修缮资金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补足。

        二是市政改造资金,由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程序办理。市区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实施单位负责审定市政改造方案,区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后上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统一按基建项目程序安排资金。

        三是居民外迁资金,原则上市政府参照旧城解危排险补助标准给予补贴资金,即每外迁一户(户数认定以公房租赁户为准),对东城、西城区补贴5万元,对崇文、宣武区补贴8万元,资金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补足。

        四是建立资金拨付验收机制。市政府补助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各区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具体要求负责使用、监督和管理。市有关部门将按期对各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对工程改造情况进行抽查验收,结余改造资金不允许挪作他用。

        (五)房源筹措

        1.符合保障住房供应条件的居民,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保障住房由市、区政府共同筹集。

        2.不符合保障住房供应条件(或自愿放弃住房保障资格)的居民,可由各区通过货币补偿、定向安置房(包括一部分两限房)产权置换等方式,协商疏散。各区有存量定向安置房的,可优先安排用于本次整治工作。

        3.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牵头,根据各区中长期人口疏散计划,确定旧城外迁居民安置用房建设规模,研究落实定向安置房建设用地选址,由各区负责组织建设。

        (六)疏散政策

        1.保障房安置。

        由各区按照有关政策、标准和程序优先进行审核,符合保障住房供应条件的居民,按照现行保障住房政策执行,并优先供应保障住房。

        2.定向房、两限房安置。

        不符合保障住房供应条件,或自愿放弃住房保障资格的外迁居民,可以优先购买或置换各区已建设筹集的定向安置房,由各区制定具体安置政策;符合两限房供应条件的,还可购买(或由各区制定具体政策进行产权置换)市里提供的两限房。

        3.货币补偿。

        外迁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

        4.登记式疏散。

        对于部分愿意外迁,但因安置房源不足、短期又难以外迁的居民,可以先与区有关部门签定疏散协议,轮侯定向安置房或保障住房,待房源落实后,需按协议外迁并腾出原房。

        (七)改造标准

        1、本次改造标准参照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共同制定的《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执行。街巷、胡同、院落、房屋在修缮、改造后,应符合旧城风貌保护要求,并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建筑节能符合标准等要求。

        2、房屋修缮和街巷改造的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古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并通过招标程序确定。建筑材料的采购,应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程序进行,材料的使用,应厉行节约,严禁浪费。

        3、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等部门要对施工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和风貌保护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加强监督检查。改造完成后,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旧城保护专家进行施工质量、风貌保护联合验收。

        (八)原房腾退

        1.腾退房屋改造。

        一是外迁比例不大的院落,对正式房屋进行修缮改造,适当拆除院内违章自建房,并将腾空房屋进行改造后作为厨房,具备条件的还可以改造成厕所。

        二是外迁比例较大的院落,除拿出一部分房屋改造成厨房、厕所外,还可以集中安置其它院落留住居民,并适当扩大其居住面积。

        2.居民留住责任。

        一是公房承租居民,应当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修缮、改造、拆除私搭乱建等,并自行周转。院落改造完成后,产权单位应与承租居民签订保护公约,约定由承租居民承担风貌保护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院落外貌、边界,不得私搭乱建等,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私房居民,应自行承担房屋修缮、改造责任,负责从院外胡同引入院内市政管线的材料、人工费用。各区实施改造的部门要协调有关单位负责提供接驳服务。对于房屋、院落外部沿街整修部分,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九)审批手续

        一是对房屋进行修缮、翻建的,应符合风貌保护与施工质量安全和节能标准,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履行验收程序,不再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二是对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实施单位需到区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施工审批手续,并履行验收程序,不再办理其它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三是涉及文物的修缮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翻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古都风貌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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