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十条第一款“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行政法规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6、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0、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1、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2、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23、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2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国务院决定
2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8项:项目名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110项:项目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四、部门规章
27、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九条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8、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29、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30、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
3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34、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35、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36、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第五条第一款“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7、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3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39、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40、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41、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令第12号)第六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2、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4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44、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根据建设部令第108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45、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4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47、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48、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49、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第30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0、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令第121号)第五条“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51、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5部委令第120号)第六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52、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5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5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5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5、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56、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57、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58、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60、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1、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62、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3、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6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65、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6、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7、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6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69、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
7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7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7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7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第二款“……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75、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是我委职责还是规委职责?)
77、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78、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7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8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8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82、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83、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商务部和省级上午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类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五、地方性法规
8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85、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款“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水务、市政管理、园林、旅游、宗教事务和区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86、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87、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8、 《北京市测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89、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城镇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90、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民政、交通、国土房管、卫生、教育、工商行政、税务、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91、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9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市政市容、规划、科技、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六、地方政府规章
93、 《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第四条第三款“计划、规划、建设、房屋土地、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管理” 。
9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第二条第一款“市房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房屋的行政管理机关……”
95、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第四条第一款“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96、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第三条第二款“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97、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第四条第二款“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98、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第三条第一款“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99、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第四条第一款“……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100、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101、 《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第四条第二款“公安、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2、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
103、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7号公布,2009年市政府令第213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04、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第九条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105、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00号)第三条第一款“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106、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0号)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10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条第一款“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108、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00号)第四条第三款“本市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工商行政、市政、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109、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0号)第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人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10、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号)“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准成本价。新楼房的准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评估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旧楼房的准成本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重置价是指出售当年新楼房的准成本价。 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依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的调节标准调节,以每套住房标价”。
111、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四条第三款“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12、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第三条第二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
113、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4、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体育、交通、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
115、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二款“本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市容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116、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三款“公安、国土、水务、农村工作、市政市容、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以及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117、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
118、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31号)第四条第三款“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七、“三定”规定
11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