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所有权人杜德广持有的证号为: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0025926号房屋所有权证,已于2006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因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书决定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请持证人见此公告后向海淀区建设委员会交回被注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6年9月27日
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
京建法权注【2006】第57号
杜德广:
2005年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建委依据你与姜建社双方的申请、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为你核发了坐落于海淀区北洼路甲28号1号楼701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0025926号。
后姜建社之夫吴京元以存在房屋所有权纠纷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姜建社与杜德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06年3月2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6)海民初字第5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姜建社与杜德广于2005年4月4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杜德广不服,遂上诉。2006年8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一中民终字第07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0799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委决定注销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0025926号《房屋所有权证》。
请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海私移字第0025926号)交回海淀区建委。逾期不交回的,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