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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纪机构如何办理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5-08-04  浏览次数:
  2004年6月2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所在区县房地产经纪管理部门备案”。
1、在北京市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四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专职人员;
(3)企业主要人员有合法身份证明;
(4)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2、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该表一式两份“送件人”栏目填写申办企业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栏目填写申办企业经办人联系电话);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可不提供);
(4)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5)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执业经纪人、股东或董事的身份证件必须出具,外地来京人员还应提交暂住证。)
(6)住所产权证明。
(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幅面,申报材料若不能提交原件,则须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3、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1)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项目统一核定为“房地产经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向所在区县建委申请办理资质备案,经市建委复审后发给《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不限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和组织形式。
(2)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建委复审。
各区县建委经办人在收到申办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应发给《收件回执》并告知申办企业按后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化管理操作须知》要求上网注册
市建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建委核发《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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