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热点集粹
|
| 市建委给房屋租赁支五招 |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3-30 浏览次数:
|
近期,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纠纷较多,市建委相关负责人提醒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及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屋租赁活动时应注意以下5点: 一是由于房屋租赁代理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业务延续时间较长,因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房屋租赁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营活动,该项业务的特点是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应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委托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信息的交易方式后,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是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与可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指与指定银行签订租赁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活动时,应将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向指定银行备案,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三是房屋租赁当事人在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之前,可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情况、被投诉情况及信用档案情况,尽量选择信用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通过合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免费下载)。 房屋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应查验房屋权属证件、房屋出租人身份证件及房屋出租委托书,核对委托权限及期限,在约定租金支付方式时尽量避免一次性支付较长期限的租金。 四是对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且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对极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实施经济诈骗后人去楼空的,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是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对公司印章、合同、资金、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及时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变更备案手续。
|
|
【页面纠错】【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
|
|
|
 |
站点推荐
|
 |
热点排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