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l.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2.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人预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资金支付。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