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建设部令第42号)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我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租赁房屋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已抵押房屋,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承租人为境外(含港、澳、台)单位或个人,出租人还须提交北京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出具的涉外安全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军产房屋,还须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