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规定,建委负责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对以下违反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进行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名称:不符合地下空间利用条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四条规定:“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2、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不设置标志牌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4、违法行为名称: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违法行为名称: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登记备案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 本市对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出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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