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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建房〔2007〕113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1-07  浏览次数: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管房单位:

  为做好2008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我委编制了《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建委。

     附件: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掌握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除危险隐患,合理制订2008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修缮和改造计划,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尤其是保证奥运会期间房屋安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在今冬明春组织对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进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宣传

  (一)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直管房屋管理单位和其他管房单位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建委将在首都主要报纸刊登2008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房屋安全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市属单位)和城镇私房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直管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直管房屋及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

  (三)直管房屋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市属单位等)要按照市建委及区县建委、房管局的要求,对所管房屋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不具备自行检查条件的单位,可由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代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四)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和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镇私房产权人无力查房的,可由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代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定于2007年11月中旬开始。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11月20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进入实施阶段;2008年3月5日前完成房屋安全检查、木结构抢险加固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4月15日前完成危险房屋数据录入工作。市建委4月15日前完成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数据汇总工作。

  三、检查重点

  (一)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各类危旧房屋。检查时应将房屋结构作为重点。中式木结构房屋应注意检查承重构件的结点,如柁头、檩头、柱头及柁、檩的荷载承重部位;糊纸或包镶的柁、檩必须打开检查;注意对严重积水区域房屋的检查。楼房应注意检查承重构件,如承重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及墙,阳台、雨罩的结点;高层玻璃幕墙结点;檐、墙装修装饰物是否牢固;屋面、板缝、厨厕间及地下室是否渗漏等;屋面广告牌及室外空调机安装是否牢固。新入住、使用的房屋应注意检查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是否发生随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增加荷载等。

  (二)设备安全检查的项目是电梯、二次供水(消防)设备、避雷设施等。电梯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房环境、曳引机、限速器、各部位安全开关、各层门、导轨、钢丝绳、电缆、缓冲器等。高压二次供水(消防)设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供水泵、消防泵的运行状况、遥测电动机绝缘电阻、校验消防信号、水箱水质、高(低)位水箱防腐层、水位控制阀等。避雷设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避雷针(避雷带)的现状及与屋顶金属物的连接情况、引下线是否有断裂或锈蚀、接地装置附近土壤是否有沉降现象等。

  (三)楼房抗震加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对1978年以前建的楼房抗震加固及动态情况进行检查,按房屋产别分别汇总上报。

  (四)危旧房区域状况及修缮、改造进展情况。对旧城内成片严重破损、危险及严重积水房屋掌握基本情况;对已列入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的修缮及改造进度掌握基本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编制检查计划,做好准备工作。

  1、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辖区情况,编制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要加强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依靠属地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督促各管房单位组建好查房和抢修队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于2007年11月20日前报市建委。

  2、各管房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建委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准备好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备足安全检查及抢修加固的材料器具,组织好安全检查、抢险抢修及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

  3、以房管所、分公司为单位,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将查房通知书送达到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城镇私房所有人,明确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共同配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

  (二)提高工作质量,避免漏查错报。

  1、房屋安全检查率(按建筑面积计算):直管房屋和标准租私房100%;自住私房90%以上;自管和物业管理80%以上。设备检查率:直管100%;自管和物业管理80%以上。

  2、各管房单位要加强对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锁门户、拒查拒修户的动员和解释工作,要建锁门户和拒查拒修户台帐,注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报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能进行检查的房屋要有签字手续。

  3、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基础表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表必须在查房现场如实填写。对抄旧表、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追究责任。

  (三)规范填写报表,按时汇总上报。

  1、按照《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统计报表制度》(见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n­­→下载中心→房屋安全设备)准确、规范、完整的填写各项基础表和汇总表。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直管房屋管理单位(含市房地集团)的直管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汇总表,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市建委;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市属单位)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汇总表,及城镇私房的安全检查汇总表由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汇总后,于2008年3月5日前报市建委。

  市属单位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汇总表,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按物业管理单位汇总后报市建委。

  2、做好建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数据库的准备工作。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做好对危险房屋、严重违规装饰装修房屋、楼房抗震不达标及严重积水区域房屋的数据整理和汇总工作,为实现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数据库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四)提高服务质量,注意查房安全。

  各管房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执行查房标准,及时发现和解除房屋危险隐患。安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居室环境和住户物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查出的隐患及时抢修加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安全检查和抢修加固人员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滑倒、触电及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严肃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

  (五)开展房屋安全现状抽样调研活动。

  市建委将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开展房屋安全现状及管理抽样调研活动。调研的重点是城镇私房和单位自管房。要求各区县建委和房管局认真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统计分析工作,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开展房屋安全现状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报告。

  五、检查费用

  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费用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联检、验收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管房单位和查房单位房屋及设备检查与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根据本辖区内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进展情况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市建委将对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导致房屋及设备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七、临时建筑和农村房屋等安全检查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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