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建设 > 安全生产信息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2-01  浏览次数:

京建施(2005)962号

 

各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强化项目审批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各区县建委要切实履行对本辖区内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对于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后放松管理,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出现重大未遂事故的施工单位,要暂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整改,使之达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要严肃查处未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该罚的罚,该停的停,该曝光的曝光,决不手软。同时,要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开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二、找准问题,强化监管

    各地区要结合本市今年以来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深刻汲取重大事故教训,制定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开展以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强化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监控,确保建筑施工安全。要加强对本地区地铁及奥运工程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对其项目经理等严厉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工程一律停工,并要追究有关监督(监管)部门失察、失管责任。

三、依法许可,加强监督

    要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依法严格审查。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要加强监管,凡发现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情况沟通,通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并联合开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专项检查。

四、及时结案,严格处罚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中要抓住每一个细节,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清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结案工作。其中调查处理意见中涉及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个人资质及执业资格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积极部署,开展检查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此类重大事故的发生,市建委要求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要更加深入地落实刘志华副市长8月25日在星光影视基地工程事故现场会上的讲话和会议精神及9月6日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的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对施工许可手续、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专项施工方案,如模板施工方案、起重吊装方案等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同时,市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检查期间对重点工程和重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抽查。

    对存在隐患的工程,检查组将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页面纠错】 】【打印】【关闭
站点推荐 站点推荐
热点排行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