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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教处 2004-09-15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见附件一)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不含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外地进京注册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建委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即总公司、企业集团中安全处()、公司中安全科()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四、市建委将于20043--4季度分批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统一考核工作,考核形式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考核大纲见附件二。

        五、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分别在20日内颁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人员限期重新考核。

        六、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安全员证书,按照建设部统一规定式样制发,加盖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证书专用章。

        七、对建筑施工企业中持有原市建委或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人员,统一加试近期颁布的国家、行业及北京地方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加试提纲见附件三。加试合格的,按上述第五条、第六条颁发相应证书。

        八、市建委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时,不收取考核费用,不组织强制性培训。为了做好此次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便考核报名咨询工作,市建委将向社会公布一批考核报名点(见附件四)。考核报名点自2004530日起接受参考人员报名及考核咨询工作。

        九、参加考核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到考核报名点报名,个人也可到考核报名点自主报名。考核报名点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报注册中心,由注册中心统一印制准考证,参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十、坚持考核与培训分开、参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组织安全生产考前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为方便参考人员的考前培训,现公布一批已在注册中心备案的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五),供参考人员自己选择。

        十一、本通知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附件三:《建筑施工企业中持有原安全合格证书的人员加试考核大纲》

        附件四:安全生产考核报名点名单

        附件五:注册中心备案培训机构名单

                                                                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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