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物业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京建物〔2008〕47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平安奥运行动”各项要求,创建“平安物业”,做好2008年7月20日至9月30日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物业服务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 各区、县要按照平安物业行动纲要的要求,健全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由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主任、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物业项目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做到人员落实、职责明确、联系畅通,建立调度有力、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本区、县网络体系联系表(包括人员名单、联系电话、职责分工等)于2008年7月20日前上报市建委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二、完善矛盾纠纷项目档案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隐患项目全部登记造册,对提出的调处方案、整改措施、进展情况等内容详细记录。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处置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主任、局长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调度、协调处置,对已排查出但短期内难以完全化解的矛盾纠纷要逐一落实稳控措施,对新出现的矛盾纠纷及隐患要妥善处理、有效化解,全面掌握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具体情况,不留死角。 三、实行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安排负责人带班,会同本系统值班人员共同处理有关情况。保证通讯畅通,对于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将值班和带班表于2008年7月20日前报市建委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物业项目服务单位要安排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项目内发生的有关情况。值班人员安排表(包括姓名、电话、地点)于7月20日前报属地建委、房地局物业管理部门。 四、加强日常巡查,实施重点防控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加强对物业项目的日常巡查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平安奥运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物业服务规范化开展情况、矛盾纠纷隐患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要覆盖辖区内全部物业项目。对涉奥周边项目、存在矛盾纠纷、投诉较多的物业项目要定期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市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抽查。 各物业项目负责人要每日检查本项目物业服务实施情况,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重点部位及设施设备要加强巡查或安排值守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予以记录。对物业区域内发现的可疑情况要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主动听取意见,加强联系沟通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以此为契机,主动听取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业主委员会要经常走访业主,倾听和反馈业主的意见,增进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要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和城市志愿服务活动,走访和帮助小区内的孤寡老人、病残老年人、劳模、烈军属、残障人士和困难家庭,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利用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加强对奥运知识、奥运礼仪、奥运赛事的宣传,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奉献、人人快乐的人文奥运气息。 七、切实维护正常秩序 (一)严禁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以下行为: 1、除正常维护检修外,擅自停水、停电、停电梯及其他影响小区正常秩序的行为; 2、擅自撤出物业项目; 3、拒不撤出物业项目; 4、强行接管物业项目; 5、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6、以限购水、电等方式催缴欠费; 7、擅自占用或挖掘共用部位和场地,改变物业区域现状; 8、诉讼行为。 一旦发生上述行为,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及时纠正,并从严处理。 (二)暂停以下活动: 1、召开业主大会; 2、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 4、改变物业服务状态。 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区、县建委、房管局要会同街道(乡镇)及时指导、纠正。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管理职责,严格内部管理,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九、加大执法力度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奥运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决不姑息,维护物业管理秩序的正常有序。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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