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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当事人申请复核评估结果时限要求的答复意见 京国土房管拆[2002]62号
  2005-11-17
 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应有时限 要求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47号)第十二条规定“被 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 不一致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补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认定 不成的,一方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对双方 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评估机构应尽快将《房屋拆迁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协商认定不成的,应在被拆迁人收到《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之日起20日内 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在《拆迁公告》或《房屋拆迁评估报告 》中应说明被拆迁人的上述权利及其申请时限。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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