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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到建设行业不良行为提示系统的违法行为标准
  2004-06-22

名称

不良

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建设

单位

1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

单位

2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的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

单位

3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

单位

4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

单位

5不依法签定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招档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

单位

6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

单位

7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

单位

8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

单位

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建设

单位

10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

单位

1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单位

12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单位

13挤占综合开发项目自有定额流动资金或者挪用预收的商品房定金和购房款的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综合开发企业在本市或外地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挤占本企业承担的综合开发项目的定额自有流动资金,不得挪用预收的商品房定金和购房款。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 综合开发企业挤占综合开发建设项目自有定额流动资金或挪用预收的商品房定金、购房款的,由市开发办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

14在合同约定外,发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的

《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九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在合同约定外,发包单位单方面指定分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

1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的

《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

16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

单位

17未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

单位

18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19不依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20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

21不按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费的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综合开发企业应当按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  综合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由市开发办责令限期改正,对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从应缴之日起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

22未及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管线损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单位

2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单位

24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单位

25不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

26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形成拖欠的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资金必须落实。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项。

建设单位

27因拖欠工程款等失信违约行为被判决裁决的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施工单位

1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施工单位

2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施工单位

3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

4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

6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

7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

8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施工单位

9以非法手段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提供劳务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其中参加投标的,必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期确定。注册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注册手续。(二)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外地建筑企业以伪造、涂改、租用有关图章、证照等以非法手段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提供劳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

10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的

《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

11对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施工单位

12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

13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

14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

15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二款 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一款第一项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施工单位

16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的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施工单位

17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

施工单位

18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有专人值班,负责随时接待来访居民。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

施工单位

19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施工单位

20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的。

施工单位

21施工料具、水泥等不按规定码放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的。

施工单位

22施工现场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