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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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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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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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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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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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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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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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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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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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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过重大质量
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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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四)四级资质: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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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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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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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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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六条 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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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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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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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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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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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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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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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形成拖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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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资金必须落实。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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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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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拖欠工程款等失信违约行为被判决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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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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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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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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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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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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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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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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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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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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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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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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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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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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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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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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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纪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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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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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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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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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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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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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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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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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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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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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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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生过一起三级以上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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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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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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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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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或工人工资等失信违约行为被判决或者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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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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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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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因违法行为造成资质年检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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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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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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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或者越级承揽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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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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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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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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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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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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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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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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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监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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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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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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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违法行为造成资质年检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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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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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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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或者越级承接代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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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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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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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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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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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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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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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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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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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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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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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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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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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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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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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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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改试验数据或者在检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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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资质动态管理 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实行资质制动态管理,除定期进行年检外,还要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如发现更改试验数据或者在检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见证取样检测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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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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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造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出具试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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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 资质动态管理 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实行资质制动态管理,除定期进行年检外,还要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如编造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出具试验报告者,取消见证取样检测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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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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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严格执行试验标准,不按试验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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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 资质动态管理 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实行资质制动态管理,除定期进行年检外,还要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如不严格执行试验标准,不按试验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者,取消见证取样检测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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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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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人员及设备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而又未及时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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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 资质动态管理 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实行资质制动态管理,除定期进行年检外,还要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如主要人员及设备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而又未及时申报者,取消见证取样检测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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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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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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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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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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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租赁使用维修拆装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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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租赁资质出租起重机械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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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必须取得市建委颁发的租赁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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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械租赁使用维修拆装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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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拖欠生产厂家设备款等失信违约行为被判决或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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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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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机 械租 赁使 用维 修拆 装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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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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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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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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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机 械租 赁使 用维 修拆 装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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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重机械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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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恶性事故。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
重大事故:出现倾翻、折臂或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在50000—100000元以上;
恶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在100000元以上;
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害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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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材供 应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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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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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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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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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所有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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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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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单位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记入警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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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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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价工程师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 假骗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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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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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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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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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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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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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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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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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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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资质年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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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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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经理负责的项目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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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者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资质年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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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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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监理工程中严重失职造成监理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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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监理工程中严重失职造成监理事故的,除了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 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外,并视情节降低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等级或撤消其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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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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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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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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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市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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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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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单位严重违法
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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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 对本单位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警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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