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和《北京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6号)精神,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专项整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地税局将于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联合检查。现就联合检查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一)重点对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从事租赁代理业务的24家企业,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97家企业,已在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上注册的318家企业进行检查。(名单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www.breaa.cn查询)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的企业和人员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建设(房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落实公示制度;违反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存量房房源信息公示和网上签约;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机构;发布存量房交易虚假广告和信息;签订虚假合同等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人依法予以查处。
物价管理部门对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不进行明码标价、发布房屋虚假销售价格、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违规收取佣金以及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税务部门对收取报酬后不向当事人开具发票;签订虚假合同逃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三、检查方式
(一)按属地原则,组织联合检查。以区县为主,由建设(房管)部门、工商、物价、地税部门,对分支机构较多、存在举报投诉等问题的房地产机构及从业人员要进行重点联合检查。
(二)明确职责,建立协查机制。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发改委按各自职责,对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需相关部门协查的问题,检查单位以书面形式移送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并予以书面反馈。
(三)突出问题,重点督查。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发改委10月中旬对各区县的工作及出现群众投诉较多的企业进行抽查。
四、时间安排
(一)9月1日---10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牵头,联合工商分局、发改委、地税局制定具体的检查工作方案。
(二)9月10日---10月底,各区县对辖区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点巡查和联合检查。各部门间要加强配合协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执业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严格查处并向社会公示,对经营规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要予以鼓励和宣传。
(三)11月5日前,各区县要及时按职能分工将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分别上报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
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检查结果汇总后,于11月10日形成文字材料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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