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科教[2005]726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复审及使用所出现的问题。为保障建筑工地起重机械施工的安全进行,现对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停止核发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此项工作将由北京市建委负责。由于建设部正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在规定出台之前,请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
1、凡在2004年8月1日前取得的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起重机械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可以继续使用。
2、凡在2004年8月1日以后陆续到期的起重机械类《特种作业操作证》,暂缓复审,可延期使用。
3、 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凡需考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按新规定将由市建委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统一考核,颁发建设部统一格式的证书。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包括: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吊篮、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挂钩信号工。
二、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继续对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聘(雇)用持有符合要求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机械作业。
三、请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以上通知,协助市建委作好此项工作,待建设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