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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京建科教[2004]19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见附件一)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不含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外地进京注册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建委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即总公司、企业集团中安全处(部)、公司中安全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四、市建委将于2004年3--4季度分批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统一考核工作,考核形式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考核大纲见附件二。

  五、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分别在20日内颁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人员限期重新考核。

  六、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安全员证书,按照建设部统一规定式样制发,加盖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证书专用章。

  七、对建筑施工企业中持有原市建委或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人员,统一加试近期颁布的国家、行业及北京地方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加试提纲见附件三。加试合格的,按上述第五条、第六条颁发相应证书。

  八、市建委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时,不收取考核费用,不组织强制性培训。为了做好此次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便考核报名咨询工作,市建委将向社会公布一批考核报名点(见附件四)。考核报名点自2004年5月30日起接受参考人员报名及考核咨询工作。

  九、参加考核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到考核报名点报名,个人也可到考核报名点自主报名。考核报名点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报注册中心,由注册中心统一印制准考证,参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十、坚持考核与培训分开、参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组织安全生产考前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为方便参考人员的考前培训,现公布一批已在注册中心备案的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五),供参考人员自己选择。

  十一、本通知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附件三:《建筑施工企业中持有原安全合格证书的人员加试考核大纲》

  附件四:安全生产考核报名点名单

  附件五:注册中心备案培训机构名单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一: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建质[2004]59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

   

   

  附件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1《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上的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事故应急求救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

  1.1.2《建筑法》第五章的规定;《劳动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条和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1.3国务院75号令、建设部3号令:事故分类、分级,事故报告责任及程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处理的原则及时限。

  1.1.4《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事故类别、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分析(分析步骤、直接与间接原因分析、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及主要和次要责任分析、结案归档材料)

  1.1.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价内容、评分方法、评价等级、列入评分的安全生产主要条件。

  1.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标准、评定等级、各检查项保证项目的要求。

  1.1.8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9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6能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确组织、指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7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8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事故。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1《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上的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事故应急求救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

  2.1.2《建筑法》第五章的规定;《劳动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条和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1.3国务院75号令、建设部3号令:事故分类、分级,事故报告责任及程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处理的原则及时限。

  2.1.4《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事故类别、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2.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分析(分析步骤、直接与间接原因分析、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及主要和次要责任分析、结案归档材料)

  2.1.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价内容、评分方法、评价等级、列入评分的安全生产主要条件。

  2.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标准、评定等级、各检查项保证项目的要求。

  2.1.8熟练掌握以下标准

  (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

  (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防护标准》

  (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2.1.9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10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7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1、《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上的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事故应急求救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

  3.1.2、《建筑法》第五章的规定;《劳动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条和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1.3、国务院75号令、建设部3号令:事故分类、分级,事故报告责任及程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处理的原则及时限。

  3.1.4《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事故类别、伤害分析、伤害程度、分类、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3.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事故调查程序、事故分析(分析步骤、直接与间接原因分析、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及主要和次要责任分析、结案归档材料)

  3.1.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价内容、评分方法、评价等级、列入评分的安全生产主要条件。

  3.1.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标准、评定等级、各检查项保证项目的要求。

  3.1.8熟练掌握下列主要技术标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

  (2)《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4-88)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

  (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BJ88-92)

  (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90-91)

  (8)《高处作业吊蓝安全规则》(JGJ5027-92)

  (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3.1.9熟练掌握下列地方标准和规程

  (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

  (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防护标准》

  (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6)《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7)《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1.10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3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4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6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附件三:

  建筑施工企业中持有原安全合格证书的

  人员加试考核大纲

   

  考核要点:

  1、《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上的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事故应急求救的有关要求、施工企业的法律责任等。

  2、《建筑法》第五章的规定;《劳动法》第六章、第七章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九条和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国务院75号令、建设部3号令:事故分类、分级,事故报告责任及程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事故处理的原则及时限。

  4、熟练掌握以下地方标准和规程

  (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

  (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

  (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防护标准》

  (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

  (6)《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7)《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附件四:

  安全生产考核报名点名称

  序号

  报名点

  联系电话

  1

  北京城市建设学校

  85983055

  2

  北京市建业培训中心(城乡建设职工教育协会培训部)

  85964627

  3

  北京建工集团培训中心

  64169127

  4

  北京城乡集团培训中心

  63484348

  5

  北京住总集团管理人员培训中心

  67358617

  6

  北京市市政总公司教育培训中心

  68052462

  7

  房山区建筑业协会培训中心

  69376984

  8

  海淀区建筑业协会培训中心

  62578979

  9

  丰台区城建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63802697

  10

  北京城建技术培训中心

  68014485

  11

  顺义建筑职工培训中心

  61455890

  12

  大兴区建筑业协会

  69259804

  13

  通州区建委企业管理科

  69541307

  14

  门头沟建工培训学校

  69822202

  15

  怀柔建业培训学校

  69694063

  16

  北京昌平金鲁班建筑培训学校

  69711339

  17

  平谷区建委培训中心

  89993893

  18

  密云县建委

  69046214

  19

  延庆县建委政工科

  69104074

   

   

   

   

   

   

   

  附件五:

  注册中心备案培训机构名称

  

  序号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1

  北京城市建设学校

  85983055

  2

  北京市建业培训中心(城乡建设职工教育协会培训部)

  85964627

  3

  北京建工集团培训中心

  64169127

  4

  北京城建集团培训中心

  64211431--5085

  5

  北京城乡集团培训中心

  63484348

  6

  北京住总集团管理人员培训中心

  67358617

  7

  北京市市政总公司教育培训中心

  68052462

  8

  建筑业联合会培训中心

  68048991

  9

  房山区建筑业协会培训中心

  69376984

  10

  海淀区建筑业协会培训中心

  62578979

  11

  韩建集团培训中心

  80380954

  12

  丰台区城建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63802697

  13

  门头沟建工培训学校

  69822202

  14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培训中心

  68033897

  15

  古代建筑工程技术培训中心

  84040971

  16

  外管处培训部

  63545966

  17

  北京城建技术培训中心

  68014485

  18

  怀柔建业培训学校

  69694063

  19

  顺义建筑职工培训中心

  61455890

  20

  北京慈航培训中心

  84226090

  21

  北京昌平金鲁班建筑培训学校

  6971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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